案例
婚前,福州的王先生为了表现自己对婚姻的忠贞,曾多次表示愿意将其拥有的个人房屋改为双方共有。婚后,其主动兑现了自己的承诺,不仅和妻子签订了共同产权的书面协议,还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加上妻子为房屋共有人。如今,王先生婚姻破裂提出了离婚,但不愿将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想撤销赠与妻子的一半房产。
调查:加名后离婚易起纠纷
据了解,王先生和陈女士2005年登记结婚。在婚前,王先生的父母出资,为王先生在鼓楼区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婚后,在陈女士没有施加任何压力的情况下,丈夫主动兑现了自己的承诺,与其签订了共同产权的书面协议,还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加上陈女士为房屋共有人。
如今,丈夫出轨了,婚姻破裂,陈女士提出离婚要求丈夫也同意。但王先生却不愿将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由是尽管已经加名,但这并不能改变房子本来属于其个人所有、陈女士既未出钱也未出力的客观事实,认为陈女士无权索要,想通过法律手段撤销赠与妻子的一半房产。
陈女士觉得丈夫对自己的赠与是合法而自愿的,而且丈夫是因和自己的夫妻感情恶化后,为了其利益的最大化才提起撤销的,但不知道丈夫是否有权利变卦,撤销赠与她的一半房产。
据记者了解,自从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许多夫妻中,没有登记名字的一方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名字。但加名后往往因为夫妻之间感情或婚姻破裂,一方不愿意原本完全属于自己的房屋如今却要和对方平均分割财产,而引发房产分割纠纷的情况比较普遍。
律师:产权加名后四类情况可撤销
那么,加名后,一方是否有权撤销赠与给另一方的一半房产?对此,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表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即在办理加名登记之后,加名方已经成为法律认可的、不容擅自改变的、房屋的共有人之一。
卓律师还说,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仅限于以下四种: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3,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4,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王先生的撤销发生在已经变更登记、妻子已实际接受之后,也不存在另外三种情形之一,故不可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