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办理流程是什么样的?领证前必看
分类: 新娘课堂 来源:转载 2014-08-28发布


一、婚姻登记处管辖权及依据 
    管辖权: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武汉市的内地居民之间以及同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依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二、结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⒈条件: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③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④双方均无配偶;⑤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⑥双方自愿结婚;⑦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⑧提交有关材料。 
    ⒉应提交的材料: 
    内地居民: 
    ① 户口簿、身份证; 
    ②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港、澳、台居民: 
    ③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④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六个月)。 
    华侨: 
    ⑤ 有效护照; 
    ⑥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六个月)。 
    ⒊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①查验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②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③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声明人”栏的签名或按指纹;④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签名;⑤婚姻登记员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⑥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或按指纹,领取《结婚证》。 


三、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⒈条件: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③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当事人持有《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⑤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⑥芗城区居民的户口簿、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本人的通行证、身份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⒉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①查验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②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条件;③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④双方自愿离婚且对离婚协议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⑤婚姻登记员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⑥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或按指纹,领取《离婚证》。 


四、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条件与程序 
    ⒈条件: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并有档案记录,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③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证件;④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⒉程序: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五、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结婚证工本费每对9元,离婚证工本费每人2元。 其他服务自愿。


六、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⒈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⒉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 
    ⒊签发婚姻证。 


七、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每周一至五(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的办公时间。



婚姻登记处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工作流程图

 

                

 

结 婚 登记

离 婚 登记

补办结婚登记、复婚

补领结(离)婚

↓                         ↓                      ↓                     

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声明书:

1、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有效临时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需相符;不一致的应先到公安部门予以更正)。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本婚姻登记处填写)

4、光面相纸红色背景无白边大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5、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本人的军(警)官证或士兵证。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声明书:

1、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有效临时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需相符;不一致的应先到公安部门予以更正)。

3、女双方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共同意愿)。

5、男女双方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光面相纸红色背景2寸照片2张。

6、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离婚调解证明。

 

(复婚必须收回离婚证)

 

当事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持户口簿、身份证、照片(与办理结婚、离婚登记要求一致)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由当事人填写《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后给予补发结(离)婚证。如当事人已持有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证明,可以直接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即时给予办理补领结(离)婚证。

如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已经丧偶的,不能再补发结婚证。如当事人已经复婚的,不能再补发离婚证。